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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入門 | 2023-02-07 |
文章来源:由「百度新聞」平台非商業用途取用"http://finance.sina.com.cn/money/insurance/help/30.html" 案情簡介:2008年7月,北京某電子公司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財產一切險,其廠房以及廠房內所有的機器設備、存貨、辦公用品總保險金額為2.6億元,保險期限自2008年7月26日起次年7月25日止。期間,廠房發生火災,大量成品、半成品海綿被燒毀,廠房及生產設備也因火災受損。事后,該公司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審核后拒絕理賠,拒賠理由主要是:第一,該公司廠房在保險期限內由生產車間改為倉庫,且未經消防部門審批,增加了保險標的的風險程度,從而擴大了承保風險;第二,被保險人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在嚴禁使用明火的倉庫允許施工人員用氣割機切割風管;第三,發生火災時,消防栓未能正常使用;第四,不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投保后未按約定履行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的責任,在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時也未通知被告,而此次火災事故系該公司縱容違規生產導致,因而違反了被保險人應盡的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通知義務。風險提示:《保險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第五十二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以上規定要求被保險人在對標的物進行保險后,也要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并在危險程度增加時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否則保險公司不承擔因危險程度增加導致的事故損失。” 關鍵字標籤:第三責任險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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